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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企业:1.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甲方)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乙方)
3.证券公司(丙方)
共同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
丙方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股票的保管和处置,根据甲乙双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待购回期间,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利息及其他依约定应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答:该业务实质为甲方将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贷于乙方,到期乙方取得合同约定利率产生的固定收益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属于抵押贷款范畴。甲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条:“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取得发票,方准予扣除。
2、企业为外部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
答:在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列支。
3、某企业租赁房屋发生较大金额的装修费,但剩余租赁期限已不足3年,装修费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2009年所得税汇缴政策规定,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对剩余租赁期限不足3年的,暂按3年分摊装修费;如租赁到期后未续签合同的,则可在到期年度一次性扣除。
4、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一次性租金,是跨年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可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口径执行。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B投资公司为A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持有A公司3000万份原始股,成本为2400万元。2012年A公司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0转增10),2013年B公司转让2000万股,要求以先进先出法核算所转让股票成本,是否可行?
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6000万股的计税基础仍是2400万,2013年转让2000万股对应的成本应是2400*(2000/6000)。
6、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在投入使用的当月还是次月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当月扣除。根据总局关于加速折旧填报说明“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总局允许在投入使用当月进行一次性扣除。
7、A创投企业2015年10月投资于B中小高新企业,B企业2014年末收入总额1.6亿元,2015年9月账载收入2.1亿元,A企业问创投对象享受优惠条件是否按投资上年末数据计算?投资时点部分条件不符合是否影响将来享受优惠?
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中,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中小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条件,根据投资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判定。
8、根据苏地税函〔2014〕28号,对总机构在我省且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的,在进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鉴定时,要求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关于其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且纳入总机构一并纳税的证明资料。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因总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可靠性较差,在加盟店、挂靠经营等特殊经营较多的情况下,如果盲目认可其提供的证明资料,可能出现该分支构所得税征管漏洞。
答:对于总机构提供的证明,总机构承担其真实性的责任。同时,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交换等方式加强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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