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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大众创业,股东借款给公司请谨慎操作!

来源:牛快计

创业,创新,个人所得税,牛快计

摘要:双创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下,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开始自主创业。很辛苦的打拼,甚至四处举债,为了那远方的诗和梦想。好不容易有了客户、收入,可在如何应对税收问题上,有很多创业者就迷糊了。@牛快计就发现了这么一起“糊涂”的公司法人借款事件,大家快来和小编一起看一看吧,希望大家今后在做艰苦创业的同时,也要做一名守法的纳税人!

   王三,85后是本故事的主人公。2013年注册成立了一家销售监控设备、计算机设备的公司(W公司),成为一名伟大的“法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系增值税一般纳 人。2013年至2014年均盈利。

   2015年税务稽查在对其公司检查发现,2013年时,王三因为流动资金问题,将他自有的一处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与农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供应商A公司,用于王三公司的设备采购款项。贷款额和利息均由W公司承担。在还贷资金流转上,王三将还贷资金由W公司划转至个人账户,再由个人账户向农行还款。还贷期间,W公司累计支付给王三个人账户本金2000多万元,利息140多万元。

        税务稽查员认为王三未就取得的该部分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7万多元。

   税企交锋:

   王三很郁闷。这个公司是独资的,自己就是老板,所以才将房子抵押贷款给公司。这个贷款是公司用的,利息肯定该由公司付,自己又没有居间谋利,对要交37万多的个所税表示不理解。

   稽查员解释: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企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在股东人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年检等有些差异外,权利义务基本都是一样的,都是独立法人实体。在这个案子中,王三虽然是唯一股东和法人,但当他将贷款给公司支付货款时,其实质就是个人与法人间产生的借款交易。所以W公司支付给王三的140多万利息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责成W公司就支付王三利息行为按“利息所得”税目,补扣补缴个所税37万余元。并依据《征管法》对补扣补缴人所税处50%之罚款计18万余元。

   牛快计温馨提示:

   独资企业也是法人实体,股东与公司发生的业务遵从独立交易原则,相关税务处理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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