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由此可以看出,小小的发票章风险却不小
实务工作中,大家也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那么如何正确的加盖发票专用章呢?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在此之前,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十一条曾规定,发票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但随着新法的实行,该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答:有效。
5.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三联,普通发票有发票联和记账联两联,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用的,根据以上规定,记账联无需盖章,实务中有很多企业记账联也会盖上章,这也是可以的。
6.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7.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8、发票章盖在什么位置?
发票专用章盖在右下角的指定位置,建议最好不要掩盖备注栏的信息。
1.自开、代开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自行开具专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单位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由开票单位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小编发现很多代开发票上只有税务机关的章,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要求收款方加盖自己的章。
2.自开、代开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单位自行开具普票的,根据规定,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单位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票的,根据规定,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于发票联次是单联,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4.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5.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区分两种情况:
其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票样如下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平台开具的发票票样如下,它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
来源 会计喵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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