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6月了
眼看着温度越来越高
有一个重要提醒
那就是
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江苏省规定,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计发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参照去年的标准
江苏高温津贴为300元/月
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安监等部门反映。此外,劳动者还可以人社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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