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经检查,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经查,你公司于2015-2022年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了由张家港市金港镇宝多吉电气经营部开具的1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557657.07元,税额合计125441.22元,价税合计5683098.29元;取得由张家港市金港镇金卓电气维修部开具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249773.04元,税额合计138604.96元,价税合计6388378.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29706.74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6660.49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18536.1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2
咨询热线:0519-8512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