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NT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3.资金往来异常
(1)上游企业情况
你单位上游企业除去常州HT信息有限公司、江苏TH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三户上游企业重庆BJY商贸有限公司、重庆QM贸易有限公司和重庆JLP商贸有限公司状态均为“非正常“。
上述三家非正常户发票均为2016年10月26日开具。
重庆BJY商贸有限公司开票价税合计2685000元,对公账户没有资金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渝税稽二协【2021】38号,重庆佰靖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发票,价税合计2685000元对方税务局要求调查核实。
(2)下游情况
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共领购75份增值税发票。2016年10月23-26日已全部开具,涉及2户下游企业。你单位2016年销项发票金额合计7181800.07元,税额合计1220906.05元,价税合计8402706.12元。通过查询你单位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两户下游企业对公转账到腾诺8827500元,当日再转账到常州WS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ZR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共计8814472.8元,常州WS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ZR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户,以上资金异常合计金额占2016年销项发票价税合计比例为100%。
4.申报情况异常,税负率极低
2016年8月18日至 2016年12月31日,你单位申报按适用税率征税应税货物销售额7181800.07元,税额合计1220906.05元,价税合计8402706.12元,应缴已缴纳增值税额9288.96元,增值税税负率0.76%。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具体的发票代码略,税额合计1220906.05元,价税合计8402706.1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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