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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所,你好!请问18年5月份之前的合同上签订的是11%的税率,5月之后开了10%的税率发票给甲方,现在结算甲方按合同税率把之后开具10%税率的差额给扣了,问题一,这样开票乙方有什么税务风险?二,甲方这样操作合理吗?三,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规避或者补什么手续?
高旭东
合不合理要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你说的10%的税率贵公司应该是属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
所以先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不符合,应与甲方协商,红冲原来的发票,再正确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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