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教一个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我公司2017年12月成立,2017年12月之前已经有人在操持注册公司前期事宜,也有应发工资但是没有发放。2018年7月份公司才开始注资,并在当月补发了2017年9-12月份工人工资和2018年1-7月份工资;2018年8、9月份是正常发放并进行申报,2018.6月之前仅0申报其他税种,个所税也没有0申报。针对2017年7-12月及2018年01-06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补申报?如何申报避免不并入7月份个所税中,而让员工或者公司多交税?
高旭东
公司在开办期的人工,由于股本金没有到位而没有发放的工资,应计入相应的工资所属期,我的建议是补申报员工这一年来的工资薪金个所税,归属到相应的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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